淺談國際貿易之產品瑕疵責任與保險
作者:楊仁毓、劉繼孔
前言:
國際貿易中最常遇到的糾紛莫過於產品瑕疵的責任歸屬,而產品發生瑕疵的原因眾多,可能源自於設計、製造、運送甚至是儲存之不良所導致。為此,本文遂從產品瑕疵應如何歸責談起,延伸至瑕疵發生時之補救措施、保固/擔保責任、免責條款及最終如何透過保險將瑕疵之風險作轉嫁來做初步的介紹及說明。
產品瑕疵之判斷:
產品瑕疵如何判定,對於瑕疵之責任應由誰負擔,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因此,對於產品瑕疵的判定標準,務必力求客觀、明確及詳細。一般而言,建議以經雙方確認之規格(Specification)作為判定之標準,如雙方無特別約定規格時,至少亦應約定以業界標準(Industry Standard)作為判定標準。除有客觀標準外,另一個應注意的重點,則是應以何者主觀上之判斷作為依歸。建議可單獨約定以特定一方的判斷為準,或者第三方檢驗單位判斷為標準,透過事前的書面約定,以避免日後不必要之紛爭。
產品瑕疵之補救措施:
產品瑕疵判定後,常見的補救措施有:維修、替換、退款及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Indemnification)等。如以「維修」之方式作為補救措施,應注意是約定由「賣方負責維修」或是「賣方寄送零件由買方負責維修」? 以及因維修所生之相關運費,究竟應由何人負擔?若以「替換」之方式作為補救措施,應注意是約定「整組換」或是「僅替換零件」?以及因替換所生之相關運費、人工費用等,究竟應由何人負擔?以「退款」之方式作為補救措施時,應注意有關退款之款項應以何者為準?究竟是「發票金額」、「發票金額減去折扣」或者是「發票金額減去折扣/運費/佣金」?至於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通常是針對由於產品發生瑕疵,所衍生之額外費用、損失或者額外損失所做的補償,常見的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有:間接損失(利潤、商譽、期待利益等)、律師費、實際損害的賠償、購買替代產品所額外支出之費用、來自客戶端的罰款等。
制定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上限:
由於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涵蓋的範圍很廣,兼以國外的醫藥費、律師費及精神賠償等金額均較臺灣高很多,因此若為產品之供應方,應留意如何針對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制定上限,以減輕所需負擔之相關產品責任。針對損失補償之連帶責任制定上限常見的做法則有「不提供任何保證」、「提供備案」及「設定賠償總額上限等」三種。
保固/擔保責任:
保固/擔保責任,簡言之即是對於產品品質之穩定性,於特定期間(請特別留意保固/擔保責任開始的時間點)內所提供的擔保責任。於一定期間內,如產品出現瑕疵,則供應商應負保固/擔保責任,對於瑕疵品為維修、替換、退款或損失補償。
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主要是豁免非因供應方所能控制之情況而導致產品發生瑕疵之責任或豁免因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洪水、火災、地震或颱風等天然災害以及戰爭、罷工等人為事件)所導致之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瑕疵風險之轉嫁-保險:
除於合約透過協商及約定來減輕產品瑕疵之責任外,亦可透過保險(保護傘保險、產品責任險及產品召回險等)將產品瑕疵之責任作轉嫁。有時合約上也會要求供應方必須投保相當程度的保險。於此情形,有關保險應注意的重點有:保單類別為何?要求的保險額度是多少?保險公司等級的要求?有無須將客戶列為被保險人?以及是否要求提供保險憑證(Certificate of Insurance)?
至於保單應檢視的重點如下:
• 被保險的對象有誰(是否包含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乃至於客戶)?
• 保險理賠內容為何(每件最高理賠金/每年最多理賠金、自負額、通知義務、被保險人經銷商附加條款)?
• 保險相關時效(保單生效日、給付保費之時程、事件開始之時點、如何續約)。
• 保險涵蓋的區域為何(事件發生地、製造地)?
• 保險的標的物為何(包含那些物品以及物品的相關細節)?
最後,有關產品責任險的出險,當收到客戶針對產品瑕疵之客訴後,建議於此時即應要求公司內部法務或及配合的法律顧問(律師)開始介入,以利與客戶進行協商,並應立即通知保險經紀人(但請留意,通知保險經紀人不等同於通知保險公司,但保險經紀人都會告知需於什麼時間點之前一定得通知保險公司,否則即放棄向保險公司進行出險之權利)。若與客戶間的協商失敗,則將進入訴訟程序,此時如尚未通知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司,請務必立即通知,並使公司內部法務及配合的法律顧問(律師)知悉此事件;而保險公司受通知後將會指派律師協辦此事件。
結語:
有關國際貿易之契約,應特別注意有關產品瑕疵責任之約定,因為此等約定對於買賣雙方而言,均可能影響甚鉅。如能事先於契約中明確約定好如何判定瑕疵、如何針對瑕疵做補救以及責任之範圍,甚至透過保險將此等風險做一定程度之轉嫁,均有助於減少日後爭議之產生以及事先確定相關責任之歸屬。故為避免日後遭受不利益,最好於締約前向專業法律顧問諮詢,以取得專業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