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退休要件
1. 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3條,3種要件,勞工必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工作滿15年以上年滿55歲」
「工作滿25年以上」
「工作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
2. 雇主將勞工強制退休:勞動基準法第54條,2種要件:
「年滿65歲」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二、 主管機關
舊制:各縣市政府勞工局
新制:勞工保險局
三、 退休金試算表參考提供
1. 勞動部試算表--舊制退休金參考網站:http://kmvc.mol.gov.tw/labor_retire/
2. 勞動部試算表—新制退休金參考網站:
http://kmvc.mol.gov.tw/trial/personal_account_frame.asp
四、 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與退休金區別
1. 退休金係指勞工退休時,雇主對員工的一種法定責任。
2. 老年給付係指依據勞工保險條例所制定一種社會保險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