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債權是否包括行政執行

案例研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判決

問題: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該受強制執刑是否包括行政執行處分?

前言:債務人明知所受之行政執行程序尚未終結,而與第三人謀議將其所有財產移轉給第三人之處分行為,使國稅局無法對此部份財產執行,並不觸犯刑法第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

說明:因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當遇債務人不願履行其義務時,人民並無如同國家之強制力,僅得依國家公權力透過強制執行始得確保其財產。為避免債務人惡意脫產,而設有刑法第356 條毀損債權之處罰;然行政執行乃行政機關自行依職權採取強制措施,與私人需透過強制執行程序取回債權顯有權力能力之不同,且刑法第356條並為明文規定包括行政執行,依罪刑法定主義等原則,該強制執行應排除行政執行之情形。

結論: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該受強制執刑並不包括行政執行之處分。不能以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相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