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學教授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問題: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委託,負責執行科研計畫,於辦理相關採購事務,是否具有刑法公務員身分?

前言:依最高法院刑事庭103年6月24日第十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就「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公立研究機關或民間之委託或補助,負責科學技術研究計畫,由學校出面簽約,受託或受補助之研究經費經撥入學校帳戶,其辦理採購事務」認無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說明:因公立大學教授身份並非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前段所稱身分公務員。且未經由法令授權而取得任何法定職務權限,其採購行為並無涉及公權力行使,並非屬授權公務員。第三、教授為執行科研計畫所參與之相關採購事務與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委託或補助之權限無關,故亦非屬委託公務員。

結論:當公立大學教授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委託,負責執行科研計畫,於辦理相關採購事務。若有違背相關法律規定而徇私或舞弊者,應回歸普通刑法處罰,並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