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處罰從嚴執行,五年內三犯,南投地檢署:只能入獄服刑或社會勞動而不給予易科罰金機會:
隨酒駕從嚴執法,南投地檢署處分也愈加嚴格,對於五年內酒駕三犯以上,就算法院判決當事人得易科罰金,檢方也不准,只能「入獄服刑」或「社會勞動」,避免酒駕者心存僥倖,以為罰錢即可免除牢獄之災,進而達到遏止酒駕目的。
南投地檢署指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依同法第41條規定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易科罰金。而同條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可知,酒後駕車若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者,得以易科罰金。但也造成酒駕者心存僥倖,以為罰錢就可以不用坐牢,無法遏止酒駕亂象。
南投地檢署進一步指出,該署近來透過檢察官會議擬定執法準則,對於首次酒駕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公共危險罪者,將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給予緩起訴自新機會,若第二次再犯將予以起訴,但可易科罰金,但三犯之後,當事人只有兩個選項,若不選擇「社會勞動」,就只能夠「入獄服刑」。
南投地方法院表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為不當者,可向受管轄的法院聲明異議,假使涉及酒駕的當事人,不服檢方不給易科罰金,便可據此法條提出異議,捍衛本身權益,最後由法院進行審理做出公正裁決。